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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丰县
  在招商引资方面,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在清丰投资兴业的国内外客商,享受下列优惠政策:

1.税收优惠政策:
企业所得税,从获利年度起,前3年全额返还,第4--5年返还50%,发生年度亏 损的,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,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以逐年延续弥补,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;增值税,营业税,凡生产性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,其增值税按财政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地方所得部分,前3年财政全额返还企业,第4年返还50%.从经营之日起,营业税前3年全额反还;个人所得税,高级管理职员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返还个人所得税;土地使用税,房主税,车船使用税全额返还;城市建设维护税,教育费附加前3年全额返还;一般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.

2.土地优惠政策:

兴办高技术,高附加值,高利税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,有条件的可免费提供5---10亩土地;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型项目 ,按国家规定年限免提供土地10---20亩;凡利用旧厂房兴办企业,经县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,减缴土地出认金60%;商业,金融,服务娱乐业减缴土地出让金40%;外来投资企业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10年.

3.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.

免收城市配套费,绿化费,占道费,建筑质量监督费,建筑材料试验费按现行规定的50%计收,建筑许可证,规划证只收工本费;免收用电增容费,减半征收电贴费;外来投资者子女就近入托,入学,免收借读费和其它额外费用,其家属,子女是农村的免费办理农转非手续.

4.基础高配套优惠政策:

外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,电,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,免征基础设计配套费.

5.资产出让优惠政策:

外来投资者对我县亏损企业接管经营者,按至少低于资产总值的20%出让;对我县企业进行兼并,买断,出资额占总资产25%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的有关待遇.

6.奖励办法:

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(含物质),按引进总额的10--20%一次性奖励引资者;凡利用行业或部门优势争取的计划外无偿拨款,按引资额的10%一次性奖励给引资单位,有偿无息,使用其在两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5%予以一次性奖励.从国内外引进借贷资金,使用期一年以上,按其到位的1--2%奖励引荐者;若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,另奖其利息差额部分的50%;争行系统争取到的计划外资金,经核实后亦按本定执行.对引荐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建生产型项目的,按到位资金(含设备投资)的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奖励引荐者;属于出口汇或高新技术产业的,视项目规模,对项目引荐者一次性加发奖金1000---10000元.投资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生产型项目,除兑现上述奖励外,再奖励其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;非生产性项目兑现上述奖励的50%.上述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,财政,金融等部门协助办理.对引荐买断现有国有企业者,由国资局给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资额的千分之五.

7.县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,下设办公室,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,县财政拨付招商引资专项经费.专款专用.有关部门审批招商引资项目 ,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,七日内审批完毕.其手续费除上交市以上外全免.属于市以上审批项目 ,三日内办完上报,否则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.

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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